卖号后申诉找回QQ号码已被抓赔3W罚1万

文章作者:www.yylhw.com | 来源:YY靓号网 2021-01-14 00:49:44

 网上不乏有卖QQ的然后申诉找回 ,此类骗子X终受到法律的制裁!
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公示查阅到一位被告人成功抓获且赔偿3万,飞机QQ号码被抓!

案件详情如下

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
刑 事 判 决 书
(2020)皖0604刑初94号
公诉机关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检察院。
被告人郑洪莉,女,1978年8月16日出生于湖北省安陆市,汉族,无业,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安陆市,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。因涉嫌犯盗窃罪,于2020年7月16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烈山分局刑事拘留,同年7月24日被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,同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烈山分局执行逮捕。现羁押于淮北市第二看守所。
辩护人唐锡军,安徽进境律师事务所律师,淮北市烈山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。
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检察院以烈检刑一刑诉(2020)11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洪莉犯盗窃罪,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。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,在审理过程中,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,于同年11月2日决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。后依法组成合议庭,于同年11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。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况作恒出庭支持公诉,被告人郑洪莉及其辩护人唐锡军到庭参加诉讼。本案现已审理终结。
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:2019年2月5日,被害人孟某通过网络游戏中间商王某介绍,从郑洪莉处购买了游戏账号“QQ号20×××08,昵称:念熙儿”,孟某支付给王某6900元,王某扣除各项费用后支付给郑洪莉6175元。2020年4月23日,郑洪莉使用本人注册该游戏账号时的各项个人信息向腾讯公司申诉,重新取得该游戏账号,并将该账号昵称改为“锦心柔”,孟某发现账号被盗后遂向公安机关报案。
2020年10月10日,被告人郑洪莉近亲属主动赔偿被害人孟某经济损失30000元,取得被害人的谅解,对其依法可以从宽处罚。
针对指控事实,公诉机关当庭宣读、出示了书证、证人证言、被害人陈述、勘验、检查笔录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。公诉机关认为,被告人郑洪莉以秘密方法窃取已出售给他人的游戏账号,价值6900元,数额较大,其行为触犯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,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。被告人郑洪莉认罪认罚,可以从宽处理。建议对被告人郑洪莉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,缓刑一年,并处罚金一万元。
被告人郑洪莉对指控事实、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,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。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:1.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;2.被告人系初犯、偶犯,犯罪数额不大,主观恶性小,社会危害性较小;3.被告人近亲属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;4.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。综上,同意公诉机关量刑建议。
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。
另查明,2020年7月15日,被告人郑洪莉被深圳市公安局抓获。
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、确认的证人王某的证言;被害人孟某的陈述;淮北市公安局烈山分局接处警登记表、受案登记表、立案决定书、抓获经过、情况说明、户籍证明、前科情况核查证明,收条、谅解书,认罪认罚具结书;淮北市公安局烈山分局提取笔录;被告人郑洪莉的供述等证据证实,足以认定。
本院认为:被告人郑洪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窃取他人财物,价值共计6900元,数额较大,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,应予依法惩处。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。被告人郑洪莉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,愿意接受处罚,对其可以从轻处罚。被告人郑洪莉近亲属退赔被害人损失,取得谅解,对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。根据被告人郑洪莉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,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,可以宣告缓刑。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六十四条、第六十七条第三款、第五十二条、第七十二条第一款、第三款、第七十三条第二款、第三款、第六十一条及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十五条、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,判决如下:
被告人郑洪莉犯盗窃罪,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,缓刑一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。
(缓刑考验期限,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。罚金已缴纳。)
如不服本判决,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,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。书面上诉的,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、副本二份。
审 判 长  姚多连
审 判 员  孙倩倩
人民陪审员  徐 娜
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
书 记 员  孙 浩
附:相关法律条文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
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,数额较大的,或者多次盗窃、入户盗窃、携带凶器盗窃、扒窃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;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;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,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。
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,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,是自首。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,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。其中,犯罪较轻的,可以免除处罚。
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,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,以自首论。
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,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,可以从轻处罚;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,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,可以减轻处罚。
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,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。
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、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,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,可以宣告缓刑,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、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,应当宣告缓刑:
(一)犯罪情节较轻;
(二)有悔罪表现;
(三)没有再犯罪的危险;
(四)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。
宣告缓刑,可以根据犯罪情况,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,进入特定区域、场所,接触特定的人。
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,如果被判处附加刑,附加刑仍须执行。
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,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。
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,但是不能少于一年。
缓刑考验期限,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。
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,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、犯罪的性质、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,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
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,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,愿意接受处罚的,可以依法从宽处理。
第二百零一条对于认罪认罚案件,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,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,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:
(一)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;
(二)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;
(三)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;
(四)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;
(五)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。
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,或者被告人、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,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。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,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。
客服中心
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
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
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
营业时间
8:30~24:00
官方客服微信